太可怕福建一男子竟点火烧家,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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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网

太可怕!

厦门一男子竟点火烧家

只因为...

真相令人愤怒!

近日,因犯放火罪

陈某某被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陈某某因沉迷赌博多年

大学没能顺利毕业

后来成为了一名出租车司机

可即使有了自己的小家庭

陈某某依然向父母伸手要钱

就在去年6月

陈某某又向父亲老陈要4万元

声称“外面有事”

爸,我急需4万元,你转我下....哎呀,别问这么多,我外面出事了,你现在就转给我...我是你儿子,你这点钱都不给我吗?

别说了,我是不会给你的

遭到拒绝后

陈某某不断给父亲打电话、发短信

但都没得到回应

第二天中午

“借不到”钱的陈某某

录了一小段视频发给母亲

在视频中

他点燃了外卖盒子

如果不理我,我要把房子烧了

不管你做什么,我都不会管了

之后

陈某某又联系姐姐

想让姐姐帮忙劝说父母

姐姐很生气

直接挂断了电话

当天下午

陈某某将面巾纸、衣服放在床上

然后用打火机点燃

很快

衣服、被子全都烧了起来

陈某某的家是城中村里的自建房

一楼到四楼有近30个房间出租

与周边其他房屋的距离仅隔四五米

幸好其堂哥还有几名租客

及时发现了房间冒出的浓烟

大火被及时扑灭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不过

房间内价格不菲的红木家具

和空调全被烧毁了

期间

陈某某自己也拨打了、

他甚至还要求民警

通知他的父母来和他面谈

归案后

陈某某向民警表示

我放火不是为了杀人,是为了把父母逼出来,所以点火了之后就报警了。

面对陈某某的辩解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

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应该明知其点火现场及其周边的环境,却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点火之后,陈某某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直到消防队到达后将火扑灭,所以陈某某的辩解不成立,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条的法定刑处罚

俗话说三十而立

作为成年人

本应该独立自主,赡养父母

如今这个“大龄儿童”

就因为父母不给他钱

他就放火烧家

这种“啃老”的行为

真是令人瞠目咋舌

愤怒不已!

在厦门

这样的啃老族还真不少

↓↓↓↓

翔安一无业男子,偷走家长财物

翔安一33岁男子郭某,没有工作,经常找父母要钱花。年4月,因为一直没找到工作心里很失落,就想从家里拿点钱到外面散散心。

担心找父亲要钱会被拒绝,他趁着家里没人,偷偷跑进父亲卧室,把多元现金和价值2万元金器偷走,再将金器拿到一家金器回收店低价卖掉,之后离家出走。

郭某说,他在外面的这段时间还染上了赌瘾,将从家里偷出的钱花得所剩无几了。

5月31日晚,郭某回到家中,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父亲,承认了偷盗的事实。父子俩经过长谈,郭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后悔,在父亲与妹妹的支持下,决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厦门一女子买了两套房还“啃老”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父亲说这6万元购房款是借款并非赠与,女儿说这笔钱就是父亲的赠与。

原告李老汉和被告李女士系父女关系,年李老汉将老家宅基地和虾池转让后获得一笔现金。后来,李老汉携现金到厦门投奔子女,并告知其儿子和女儿,若需用钱可先拿去用。

年,女儿李女士将其中的6万元用于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购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购房订金。之后,李老汉与女儿李女士就6万元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李老汉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女儿李女士诉至海沧法院,请求判决让女儿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李老汉起诉6万元并非赠与,若是赠与,会平分给姐弟俩!

女儿李女士反驳,他和父亲之间并非借贷关系,6万元应视为父亲的赠与。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女士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给予的帮助是赠与而非借贷,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认定李老汉与李女士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女儿李女士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女士偿还原告李老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成年而不自立”

一次次的事件都在警惕家长

不要过度溺爱孩子

舍不得孩子吃苦

反而会害了他们

拒绝“啃老”

必须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来源:海峡导报综合湖里检察、台海网、网络等

值班编辑:任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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